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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认证网 (2012/11/21 18:46:30)  浏览:801  评论: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

  第I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II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III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制定、调整和公布。

  我国所实行的医疗器械分类方法是分类规则指导下的目录分类制,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存。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2002年8月28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了新版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目录以产品使用风险评估为基础,明确了43个医学专业组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类别(I,II,III类)的划分,并明确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含药医疗器械为III类医疗器械;由于各种手术包内组件不确定,所以目录中不包含该类产品,凡手术包内含有III类医疗器械的,作为III类产品管理;只含有II类和I类医疗器械的,作为II类产品管理;只含有I类医疗器械的,作为I类产品管理。该目录不包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第二章中有明确规定。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以来新界定的产品调整充实到原目录中,形成了2005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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