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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照明设备|美国与照明设备有关的能效法律法规

认证网 (2012/10/24 19:36:44)  浏览:931  评论:0
  自1975年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用能产品能效的联邦法案,如表1所示:

  表1 美国有关产品能效的联邦法案

美国有关产品能效的联邦法案



  1975年9月通过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开创了美国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先河,首次提出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的概念,并对主要用能电器制定了MEPS。随后陆续发布的有关产品能效的法案,均是在EPCA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产品的能效标准,完善或修订测试程序。

  比较重要的法案有《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 2005),它规定了电器新的强制性能效要求,扩大了促进高能效产品的“能源之星计划”。

  2005年11月23日,美国公布了关于用能产品能源节约法规的G/TBT/N/USA/154通报。该通报的负责机构是美国能源部(DOE)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主要内容是DOE将国会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中所规定的对荧光灯镇流器、出口指示灯等15类产品的能源节约标准及相关的定义编入联邦法规法典。G/TBT/N/USA/154就是美国DOE就上述修订向WTO秘书处提交的通报。通报还要求白炽灯泡、射灯、泛光灯泡及螺口紧凑型荧光灯的生产商,必须在包装上列明产品的以流明为单位的光输出量、以瓦和以伏特计算出的耗能量、平均使用寿命及灯泡数目,同时还须向消费者解释如何选择最具能源效益的灯泡。15类产品中对照明设备的能源节约规定在联邦法规法典中相应的位置如下表所示:

照明设备的能源节约规定



  另外一部重要的法案《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EISA),它在第3章“通过提高电器和照明设备的标准节约能源”规定了部分消费产品和商业工业设备的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新要求或修订的期限,并对测试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未来几年联邦电器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制修订的框架性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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