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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照明设备|电磁兼容要求——FCC许可制度|47 CFR part 15

认证网 (2012/10/24 19:32:57)  浏览:1420  评论:0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47 CFR part 15)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满足FCC电磁兼容要求(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通讯设备、电子电器设备、灯具、数字式电子设备、电子遥控玩具等。其中灯具属于47 CFR part 15中的B部分――无意式辐射器材,采用第三种许可方式――验证(Verification)。采用这种方式的灯具无需FCC签发文件,制造商或进口商只需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验证标记,用以证明该项商品与制造厂测试的样品完全一致就可以。此外,灯具在进行FCC 验证时,需要提供制造商名称以及客户名称和地址、设备操作和说明手册、要验证的产品型号等资料并提交产品样品。具体有关灯具传导性和辐射性的限度要求请参考47 CFR part 15中15.107节和15.109节的规定。此外,灯具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灯具应当由负责其进口或上市的公司指定唯一的产品识别标志,该标志的样式不能与FCC的标志(FCC ID)产生混淆。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保留产品识别标志相关的适当信息以便快速识别其产品;

  产品需在其显着位置标明以下警示语: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Operation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1) This device may not cause harmful interference, and (2) this device must accept any interference received, including interference that may cause undesired operation;

  当产品用来贴附标签的区域过小(通常,指那些外形尺寸小于正常人的手掌大小的产品),无法将上述警句标示在产品上时,警句信息必须被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的显着位置,以供用户知晓,或者在产品上市的包装外面显示;

  无论产品大小,产品的唯一识别标志必须标示在产品本身的显着位置。灯具无须加贴FCC ID;

  产品标签应当通过蚀刻、雕版、冲压、无法擦除的印刷或永久贴附的方式,显示于产品本身指定的加贴位置上,同时也应显示于产品出售时外包装表面易被观察到的地方;

  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无论是以纸制形式还是通过光盘、互联网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都必须在其中列明以下警告信息:未经相关管理机构的明确批准而对产品进行改变和修正,使用者无权继续操作和使用。
检测认证热线:18768485300 & QQ在线服务:有事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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