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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

认证网 (2019/1/9 13:49:20)  浏览:475  评论:0
       美国FCC SDoC认证程序中的责任方说明
  
  FCC SDoC强制执行时间是2018年11月2日,此日期之前,FCC VoC、FCC DoC和FCC SDoC三种认证程序均可。此日期之后,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
  
  对于之前已经获得过FCC认证的产品,根据FCC最新KDB文件,在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就可以直接在美国市场销售。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则是必须重新按照新的FCC认证程序进行测试及认证的。
  
  重点:
  
  FCC SDoC认证程序与之前FCC要求的一个显着不同点在于FCC SDoC程序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出货销售。即FCC SDoC认证程序中必须确认产品的“责任方”方可进行。主要目的是为了一旦碰到市场抽查,美国政府能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根据FCC文件对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
  
  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基于以上FCC对责任方的明确要求,建议客户:
  
  直接选择其产品在美国市场的进口商,或可能由生产方的美国公司作为产品的责任方进行声明。
  
  如果以上条件都无法满足,那也可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作为其产品的责任方。
  
  美国责任方的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等需要在申明文件中有所体现,方能符合FCC SDoC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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