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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类|化学安全性能和环保|REACH法规中与玩具相关的要...

认证网 (2012/8/18 15:37:49)  浏览:980  评论:0
  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编号是(EC) No 1907/2006。REACH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数据分享、供应链内信息沟通、评估、授权、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由于玩具属于REACH法规中“物品”的范畴,而且很少会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不需要执行注册的要求、以及对“物质”和“配置品”的要求。玩具制造企业及其供应链所需要关注的要求主要包括: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限制要求(原76/769/EEC指令的要求)。

  截止2012年6月份,欧盟已经发布了6批共73种SVHC。

  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规定的。附录XVII从2009年6月起取代了原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截止2010年底,共对59种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进行了限制,详细可参见REACH法规2010年4月2日合并文本第166-191页。在理解REACH法规附录XVII时,应注意区分是适用于“物质”和“配制品”,还是适用于“物品”。对于中国绝大部分出口商来说,仅仅需要关注适用于“物品”的规定即可。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对玩具影响较大的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别对这些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

  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订,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该指令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使用。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一种使用广泛、性能最好也最廉价的PVC增塑剂,在玩具制造业中被广泛使用。

  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儿商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六种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具体的限量要求是:

  对于所有玩具和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BP、DEHP、BB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

  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INP、DIDP、DNO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

  2. 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3.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

  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4. 镍释放指令(94/27/EC)

  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5.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

  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该指令规定:
  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
  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6.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该指令涉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及木制玩具。

  7. 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

  89/677/EEC是76/769/EEC的第8次修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指令规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的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的稳定剂。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8. 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2006/122/EC规定,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 μ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使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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