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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详解(上)

认证网 (2017/11/6 10:35:22)  浏览:877  评论:0
   内容提要:

  . 指令升级为条例
  . 扩大监管的产品范围(附录XVⅠ)
  . 补充了分级规则
  . 减少并加严上市途径
  . 修改了适用对象
  . 修改了技术要求
  . 新增了临床评价及调查要求
  . 强化上市后要求,引入生命周期概念
  . 强化质量体系要求
  . 其他关注点
  . 生效与过渡

  一、指令升级为条例
  . 90/385/EEC与93/42/EEC一起调整为EU 2017/745,有源植入器械指令与普通医疗器械指令一起,调整为普通医疗器械条例(MDD→MDR);
  . 90/385/EEC和与93/42/EEC,必须经成员国转化为本国的法规才能产生作用, EU 2017/745无需成员国转化,即可直接生效;
  . EU 2017/745还修改了其他指令,如2001/83/EC ;

  二、监管的产品范围扩大
  . 从使用目的上扩展:
  ---医疗器械清洁、消毒和灭菌的器械也是医疗器械(在13485:2003中已协调);
  ---支持受孕的器械;
  ---附录XVⅠ的器械(主要是美容类器械)
  ---体外诊断器械
  (在13485:2003中已协调,这样,ⅠVDR不是一个与MDR并列的条例,也是MDR的补充)
  . 从使用对象方面扩展:
  专业用器械;非专业用器械;
  . 从使用场所方面扩展:
  上市销售的器械设备;不上市销售但投入使用的器械;

  三、医疗器械分级
  . 普通医疗器械,包括有源植入器械,但不包括体外诊断器械,共分四个风险等级,Ⅰ,Ⅱa, Ⅱb,Ⅲ级,Ⅰ级最低,Ⅲ级最高;
  . 分级原则
  ---分级规则的运用应基于器械的预期用途;
  ---如果器械是与其它器械组合起来使用的, 分级规则应对每一器械分别运用. 附件应单独分级;
  ---软件, 驱动器械或改变器械的使用的, 与相应的器械同级.独立软件单独分级;
  ---不完全应用在人体特定部位的器械应依其最重要的用途来分级;
  ---当一个器械适用好几个分级规则时, 应根据制造商宣称的功能应用最高的分级;
  ---器械的持续作用时间应包括相同或同一器械的累积使用,如由于器械清洁消毒导致的器械临时中断使用或为更换另一同类器械而移走;
  ---当器械本身作出相关疾病或病情的诊断时,或能够提供诊断的决定性信息时,器械可被视为允许提供直接诊断。

  四、符合性评定程序
  .III级器械:
  途径1:ANNEX IX完整质量体系。内容包括完整质量体系及监督审核,技术文件和上市后技术文件评审及特定产品的补充评审程序,文件保存;
  途径2:ANNEX X型式检验+ANNEX XI生产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生产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程序中包含技术文件的评审;
  . IIb级器械:
  途径1:ANNEX IX完整质量体系中的第I章、第III章及第II章中第4部分的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包括完整质量体系及监督审核,技术文件和上市后技术文件评审,文件保存;
  途径2:ANNEX X型式检验+ANNEX XI生产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生产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程序中包含技术文件的评审;
  . IIa级器械:
  途径1:ANNEX IX完整质量体系中的第I章、第III章及第II章中第4部分的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包括完整质量体系及监督审核,技术文件和上市后技术文件评审,文件保存;
  途径2:ANNEX XI第10或第18规定的技术文件的评审;
  . I级普通器械:
  技术文件编写+符合性声明
  . I级无菌、测量或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
  途径1: ANNEX IX完整质量体系中的第I章、第III章。内容包括完整质量体系及监督审核,文件保存;
  途径2: ANNEX XI PART A 生产质量保证;公告机构仅审核“无菌部分”、“计量学部分”、“清洁+消毒+灭菌+维护+说明书”;
  . 含药器械:
  途径1:上述程序之外,ANNEX IX第5.2部分,或
  途径2:上述程序之外, ANNEX X第6部分(ANNEX 中的特定产品评审程序理解为与型式检验证书一致);
  . 含有生物源性非活性物质的器械(或含有自人体孔道或皮肤吸收的物质的器械):
  途径1:上述程序之外,ANNEX IX第5.3部分,或
  途径2:上述程序之外, ANNEX X第6部分(ANNEX 中的特定产品评审程序理解为与型式检验证书一致);
  普通定制器械:
  ANNEX XIII
  . III级植入式定制器械:
  . 途径1: ANNEX XIII+ANNEX IX第I章全面质量体系;
  . 途径2: ANNEX XIII+ANNEX XI PART A生产质量保证

  五、供应链上,适用对象扩大
  . EU 2017/745 不仅规定了制造商的职责,还专门规定了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职责;
  . 同时, EU 2017/745 还规定了欧盟代表的职责;
  . EU 2017/745还辟出专门章节规定了公司机构的职责、资格认定要求、更换方法、工作流程等。
  . 进口商和/或经销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或品牌将产品引入欧盟市场,即需覆行制造商的职责,包括上市后监督职责;
  . 对品牌商( PLM或OBL) ,EU 2017/745 要求完整的技术文件,这在现实在通常难以实现。这项要求,将使得逐渐消失;
  . EU 2017/745要求关键供方的质量体系应与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整合,并且授予NB审核这些供方的权力。由此,OEM供方需要迎接制造商的公告机构的检查。极端情况下,OEM供方可能不停地接受检查;
  . 由此,PLM/OEM模式在医疗器械行业会逐渐消失。
  六、技术要求与技术文件
  A 一般要求
  . 1) 相对于受益来讲,在风险可接受的前提下,器械应实现其应有的性能,适合其预期目的;
  . 2)不对风险受益率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把风险降到最低;
  . 3)建立、执行、文件化并维护风险管理系统。风险管理是一个迭代过程;
  . 4)应根据现行技术水平和安全原则来降低风险(三项基本措施);
  . 5)在消除或降低使用错误方面的风险时,应充分考虑人机工程及可用性相关的问题;
  . 6)在制造商声称的寿命期内承受正常使用时的各种应力时,器械的性能和特点不应受到负面影响;
  . 7)按制造商声称的条件进行运输和贮存时,器械的性能和特点不应受到负面影响;
  . 8)相对于经评价的患者或使用者的潜在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知的风险和不期望的负作用应是可接受的,且是最小的;
  . 9)对于附录XVI中列出的器械,第1节和第8节规定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理解为,在预期条件下出于预期目的而使用器械时,器械不得出现任何风险,或出现不超过“符合高水平保障人员安全和健康原则”的产品使用相关的最大可接受风险;
  B 设计和制造相关的要求
  . 10)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
  ---器械的设计与制造,应尽可能减少器械产生的磨损产物、降解产物、过程残留物导致的风险;
  ---有创器械或直接接触人体的器械,控制药物、体液或物质,包括气体进出人体的器械,或传输或贮存这些药物、体液或物质,包括气体以便进入人体的器械,应将致癌物
  、诱变物或危害人类健康生殖的毒性物质,及具有内分泌
  干扰属性的物质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程度;
  ---上述物质的使用、及邻苯二甲酸酯的使用应在说明书上说明;
  . 11)感染与微生物污染
  无菌器械的要求无变化;
  非无菌提供的器械的包装,应能保持器械的完整性与清洁度。若器械在后续进行灭菌的话,灭菌前的包装应将产品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包装应有保持初始污染菌的能力);包装应适合于灭菌;
  . 12)含药器械,以及由可被人体吸收或局部地分散于体内的物质构成的器械
  ---单独使用时视为药物的物质,应按2001/83/EC药品指令中规定的方法相类似的方法进行其质量、安全及使用方面的验证;
  ---预期引入到人体、以及由人体吸收或局部分散在人体内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构成的器械,应按2001/83/EC药品指令评价这些物质在吸收、分配、代谢、排泄、局部耐受性、毒性、与其他器械、医药产品或其他物质的相互影响、其他潜在副反应等方面的特性。
  . 13)整合生物源性材料的器械
  ---含有人源性材料的器械,人源性材料应按2004/23/EC的要求进行捐赠、购买和测试;
  ---应对人源性材料进行处理、保存和任何其他操作,从而为患者、使用者、(适用时)其他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特别是,与病毒和传染物质相关的安全性应通过材料来源相关的方法进行描述,并在器械制造过程中进行确认;
  ---这类器械应建立更完善的追溯性系统,如2004/23/EC 和2002/98/EC的要求;
  ---动物源性材料应来自于由兽医管理的动物;其他要求与人源性材料类似;
  . 14)器械的结构与环境交互
  应注意如下两点:
  ---预期配套使用的器械,应确保配套使用时的安全与性能;
  ---应考虑器械停用或作废后的处理问题;
  . 15)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器械;
  ---充分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
  ---使用80/181/EEC要求的法定计量单位;
  . 16)输射防护;
  应注意:电磁兼容问题不是辐射;
  . 17)电子可编程系统的要求(包括本身就是医疗器械的独立软件系统)
  ---软件应确认;
  ---与移动平台配合使用的软件,应与移动平台兼容;
  ---适用时,应考虑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 18)有源器械,以及连接到有源器械的器械个人理解:
  连接到有源器械的器械,应仅指正确使用时需要传输能量,或在所连接的有源器械处于单一故障时传输能量的器械,如:心电导联线;预期不传输能量的、与有源器械相连的器械,应不属此,如麻醉气体管路;
  . 19)有源植入器械的专用要求
  ---绝缘、漏电与过热;
  ---兼容除颤与高频手术设备;
  ---材料老化、漏电与生热超标、精度降低,特别是器械无法校准及维护时;
  ---与器械所控制或管理的物质兼容;
  ---能量应可靠;
  ---应有一个代码,由此可识别器械及其制造(特别是器械的型号与制造年份);若必要,应可读取该代码,而不需
  要进行外科手术;
  . 20)机械与热风险的保护
  ---运动阻力、稳定性或运动部件;
  ---部件安装错误时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触及部件及其周围,应不会达到危
  险的温度;
  . 21)提供能源或物质的器械
  ---限量、限速、缓施等;
  . 22)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械
  ---提供给使用者的方法或手段,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讲应是可获得的;
  ---考虑非专业人员不懂产品,进行必要的培训;
  ---防止机械性伤害,如在打开或使用器械是扎伤等;
  ---尽量减少使用者在处理器械或解释结果时出现的错误;
  ---说明书应通俗易懂;
  ---适当时,提供一种方法,让使用者可以验证器械是否正确操作了,或若适当,器械没有提供应有结果时,提供一种方法给预警示。
检测认证热线:18768485300 & QQ在线服务:有事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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