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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PED压力设备指令介绍

认证网 (2017/10/24 9:27:34)  浏览:417  评论:0
  欧盟CE认证PED压力设备指令

  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B+C1  H1
  H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模式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最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D1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最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H1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最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
检测认证热线:18768485300 & QQ在线服务:有事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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