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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玩具类|燃烧性能要求| ASTM F963-11

认证网 www.renzhengwang.net (2012/8/12 16:44:58)  浏览:993  评论:0
  ASTM F963-11第4.2条款(易燃性)和附件A5(固体和软体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附件A6(织物的易燃性测试程序)对玩具的燃烧性能作了规定。4.2条款中对玩具的燃烧安全定义是: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为便于测试,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 CFR 1610的规定,测试玩具易燃性的程序应遵照16 CFR 1500.44。就燃烧性能的规定而言,ASTM F963:2011对易燃性的规定与ASTM F963:2008相比并无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PSIA规定ASTM F963为强制性标准,但是其中易燃性部分除外,即第4.2条、附件A4和附件A5还是自愿性的。

  1. 08版标准与07版标准的差异

  在易燃性方面,与07版标准相比,08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处变化:

  附录A4的定义(A4.2)中新增了附件(accessories)、绳(strings)和纸(paper);

  在豁免(A4.3)中新增了睡袋、没有玩耍价值而被消费者抛弃的包装材料;

  在样品制备(A4.4)中,07版标准规定了样品数量、组装、服装移除等要求;08版标准只规定了组装要求、以及必要时移除绳和纸;

  在程序A4.5.3.1样品点燃的方向和位置中,07版标准是规定对于带有长发的样板只有当头发的长度超过肩膀时才需要另加支撑装置;08版标准是规定对于带有长发的样板,只有当其放置在测试架上,头发下垂时才需要另加支撑装置。在程序A4.5.8.1燃烧速度的计算中,新增了第(2)点,规定了当样品在完全燃烧60秒之前需要扑灭火焰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燃烧速度;

  在要求(A4.6)中,新增了4.6.2条:如果一个组合产品(固体/织物)的燃烧速率大于0.1 in./s, 而这个速率是由于永久固定在产品上的布料导致的,则要移除布料,进行第二次燃烧。如果不破坏玩具,布料不能移除或是儿童可进入的产品,则此时的布料要当成是主轴的一部分;

  新增了附件A5织物易燃性测试程序。

  2. 固体和软体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附件A4)

  这里易燃的定义是按照依据联邦危险物质条例(FHSA)制定的16 CFR 1500.3 (C)(6)(vi)中的规定:易燃固体是指一种固态物质,当按16 CFR 1500.44中的方法测试时,会起火并燃烧,而且沿其主轴方向,自维持火焰以大于0.10 in./s (2.5 mm/s)的速度传播。

  标准附件A4中,按照16 CFR 1500.44的要求为易燃性试验制定了条例和基本标准,其中A4.6.3是测试合格标准(07版标准中是A4.6.2),包括:

  1. 样品数量是4;
  2. 样品如果不能点燃,则不计算燃烧速度;
  3. 计算燃烧速度至两位有效数字(使用常规的四舍五入法,精确到百分之一位);
  4. 将燃烧速度精确到十分之一位(即将0.15精确到0.2);
  5. 可接受的标准为沿主轴的最大燃烧速度等于0.10 in./s(2.5 mm/s);
  6. 对制造商的补充导则-制造商测定一个产品性能时必须根据至少4个试样,这可以为发现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种情况提供合理机会。程序如下: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0 in./s(2.5 mm/s)则通过测试;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大于0.10 in./s(2.5 mm/s),且小于0.15 in./s(3.75 mm/s),通过测试,但应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改进产品性能的措施;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通过。用另外的4个试样再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合格。

  注意:CPSC根据每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可燃固体。然后确定产品在任何习惯或合理可预见的处理、使用时(或类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的疾病。CPSC不反对其它试验使用四舍五入法将结果精确到0.10 in./s。CPSC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对在燃烧速度大于0.10 in./s的产品,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疾病,CPSC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3. 织物易燃性测试程序(附件A5)

  附件A5是08版标准中新增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定义(A5.2):对织物(fabric)、表面平坦织物(plain surface fabric)、表面起绒织物品(raised surface fabric)进行了规定;

  豁免(A5.3):A5.3.1 不能剪取到一块2×6英寸试样的织品;A5.3.2 永久附着在固体上的织物应该连着固体按照附录A4的方法测试;

  样品制备(A5.4):

  A5.4.1 所有织物水平放置在221±10℉的环境中最少30分钟;
  A5.4.2 意图被洗涤的织物需进行AATCC Home Laundering Fabrics Prior to Flammability Testing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Durable and Non-Durable Finishes–2007的方法洗涤;
  A5.4.3 从一个或多个玩具上剪取5块试样;
  A5.4.4 试样应该按其在玩具上的风格测试(即暴露面向上);
  A5.4.5 测试最严格的方向(如经向或纬向);
  A5.4.6 试样包含多种类型织物的,取最严格的部位测试;
  A5.4.7 多层织物的层与层之间是永久固定在一起的(如用缝纫的方式固定),取样时要包含所有的层数在一个试样上并按照其在玩具上的风格固定在测试夹具上;(如图A5.1)
  A5.4.8 布样有不同材料做的边缘(如花边、丝带等)布样和边缘的材料分开测试;
  A5.4.9 如布样的边缘和布样本身是用相同的材料做成(如摺边、折叠等)或布样中含有线缝的,尝试把它豁免在2×6英寸试样之外。如果在不包含边缘或线缝的情况下不足以提供一个试样的,则取样时把它们包含进去,但是应把这些部位放置在测试架的上端或侧边,使其尽量不阻碍样品的燃烧;
  A5.4.10 如样品需要支撑固定到测试夹具上,则使用24 AWG或以上的金属丝缠绕测试夹具;(如图A5.2)
  A5.4.11 如布样上永久附着一些非布部件(如纽扣、闪片、珠子等),在不破坏布样和非布部件的情况下,分离两者后分别测试。但如果在移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布样或非布部件,则在非布部件不移除的状态下测试。

  测试程序(A5.5):A5.5.1 按照16 CFR 1610.4(g)的方法测试;A5.5.2 用16 CFR 1610.4(b)规定的仪器测试。

  要求(A5.6):

  A5.6.1 表面平坦织物:(1) 所有的试样都是点不燃、自熄灭、或两者兼有;(2) 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3.5秒。

  A5.6.2 表面起绒织物:(1) 所有的试样都是点不燃、自熄灭、或两者兼有;(2) 平均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4秒;(3) 平均燃烧时间小于4秒且所有的试样基材没有被点燃、烧焦、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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