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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玩具|化学安全性能|HPA及其实施条例

认证网 (2012/7/22 15:18:55)  浏览:1277  评论:0
  在化学安全方面,《危险产品法案》(HPA)下属实施条例中相关的主要是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和《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1. 《危险产品法案》(R.S.C., 1985, c. H-3)

  《危险产品法案》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禁止类产品”是指严格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和产品;“限制类产品”是指只有当某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才允许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

  相应地,玩具产品也被分成两类:“禁止类玩具产品”和“限制类玩具产品”。“禁止类玩具产品”中,与化学性能相关的主要是以下几项:

  玩具中含有四氯化碳、甲醇、石油馏出物、苯、松脂、乙醚等有毒物质,同时这些物质可能被小孩接触到或可能从破裂处泄漏出来,如充液的棒、项链等;

  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超过90 mg/kg;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超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脂婴儿奶瓶;
  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其中含有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在使用中会直接进入口中;
  儿童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超过600 mg/kg并且可溶性铅超过90 mg/kg。
  除此之外,大部分玩具产品是“限制类产品”(详见法案附录I的第二部分),即需要满足《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有关要求。

  2.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10、11和12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此外,在第13到27条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

  第10至12条规定,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总量应不超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取最小者)的1%;毒性不超过附录I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II进行测试时,不能是强腐蚀性、极度易燃或强过敏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增塑剂、抗氧化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第10或11条中规定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与化学安全相关的包括:
  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刺激;
  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

  3. 《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

  1976年,加拿大根据《危险产品法案》,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规定涂料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为5000 mg/kg。2005年4月19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将限值降低到600 mg/kg。2010年10月21日,加拿大又发布了SOR/2010-224SOR/2010-225,分别对《表面涂料材料条例》和《危险产品法案》进行了修订,其中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的要求又进一步降到了90 ppm。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7种豁免情况,包括建筑的防腐涂层、用于交通标志等,但此时需要加贴警告声明,说明涂层中的铅含量超过90 ppm。
  条例还规定,涂层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10 mg/kg。该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对涂层中的汞进行管制。

  4. 《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

  2010年12月,加拿大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条例》(Phthalates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10日起,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部件中,DEHP、DBP或BBP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在合理可预期使用时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嘴里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或DNOP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所谓可放入嘴里,是指能被儿童吸吮或咀嚼,且某一尺寸的纬度小于5 cm。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是可充气的,则应在未充气状态下进行测试。

  5. 《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2010年11月,加拿大发布了《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含铅消费品的每个可触及部件中的可溶性铅含量都不得超过90 mg/kg。采用的测试方法是EN 71-3:1994+A1:2000+AC:2002。

  这里的含铅消费品,是指含铅的以下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厨具;供3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不包括以下产品:儿童珠宝、《涂釉陶瓷和玻璃制品条例》适用的产品。
  如果铅对于该部件的功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且没有合适的铅含量更低的替代品,则铅含量可以超过9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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