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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玩具标签要求

认证网 (2012/7/18 16:41:49)  浏览:1164  评论:0
  1.AS-NZS ISO 8124.1对玩具标签的一般要求

  澳大利亚对玩具标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澳新标准AS/NZS ISO 8124.1:2010《玩具安全 第1部分: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中,具体包括:

  (1) 标识定义和位置

  玩具的安全标识应醒目、易懂、且不易擦掉。安全信息应以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格式出现,且应标注在包装或产品本身上,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看到。玩具标签和制造商标记须用玩具分发国的语言注明。

  (2) 年龄组标识

  适用任何要求的玩具应标明最低的使用年龄。如果玩具或包装上没有清楚和醒目标注年龄组,或标注的年龄组不合适,则玩具应符合本标准中相关的最严格要求。

  对特定玩具(如化装服装和乘骑玩具),从安全角度,在玩具或/和玩具包装上加贴有关尺寸或质量限制的标识。

  (3) 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

  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标有类似以下的警示:“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years.Contains small parts.” (警告!内含小零件,不适合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也可用下图的图标代替。

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标有类似以下的警示



  (4) 气球

  包装上应有类似以下的警告:“Warning! Children under 8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ried. Keep uninflated ballons fron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警告!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8 岁及以下儿童产生窒息危险,需要成人监护下使用,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破裂的气球应立即丢弃。)

  (5) 小球和弹珠

  (a) 如果玩具是一个小球或玩具内含小球,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标有类似以下的警告:“This toy is a small ball which may present a choking hazard.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本玩具是一个小球,可能产生窒息危险,不适合3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或者:“This product contains a small ball which may present a choking hazard.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本产品内含小球,可能产生窒息危险,不适合3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b) 如果玩具是一个弹珠或玩具内含弹珠,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标有类似以下的警告:“This toy is a marble which may present a choking hazard.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本玩具是一个弹珠,可能产生窒息危险,不适合3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或者:“This product contains a marble which may present a choking hazard.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本产品内含弹珠,可能产生窒息危险,不适合3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6) 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应附带一项声明:这不是一个拯救生命的装置;还须附带本玩具只应在浅水中使用,需在监督时使用的警告。

  (7) 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悬挂玩具

  玩具和其包装上应标有这样的注意事项:当婴儿开始用手或膝支撑站立时,如果不移去玩具,可能发生缠结或勒死的伤害。

  (8) 与食物接触的玩具

  供与食物接触的玩具或玩具部件,其包装和说明书必须标明,提醒家长使用之前将产品彻底洗净再使用。

  (9) 供成人组装的玩具

  供成人组装的玩具,其包装上应有成人组装的标注。

  (10) 婴儿健身玩具及类似玩具

  仅限于用线绳、弹性绳,或皮带横悬的童床上的婴儿健身玩具和类似的玩具,玩具及其包装应标明:当婴儿开始用手或膝支撑站立时,若不移去玩具与童床、国栏、婴儿车的连接,则可能产生缠结或勒死的伤害。

  (11) 仿制防护玩具

  仿制防护玩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头盔、运动头盔、消防头盔)及其包装应提醒消费者这些玩具不能提供保护功能。

  (12) 带功能性锐利边缘和/或锐利尖端的玩具

  37个月~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功能性部件所必须有的可触及锐利边缘和/或锐利尖端,应在玩具包装上标注存在锐利边缘和/或锐利尖端。

  (13)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应有说明性标识,以警告该产品只能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14) 玩具滚轴旱冰鞋、玩具直排旱冰鞋和玩具滑雪板

  玩具滚轴旱冰鞋、玩具直排旱冰鞋和玩具滑雪板都是预定给最大质量为20 kg儿童使用的产品。

  玩具滚轴旱冰鞋、玩具直排旱冰鞋和玩具滑雪板应有标识提醒使用者使用保护装置如头盔、手套、膝垫、肘垫和不要在公路上使用该产品。

  (15) 弹射玩具

  含有弹射物的玩具,应附有使用说明以提醒使用者注意瞄准眼或脸部及使用非生产者提供或推荐的弹射物的危险。

  (16) 玩具风筝

  玩具风筝和其他有绳线的飞行玩具应附有警告:不许在高架电线附近或闪电时玩耍。

  (17) 玩具自行车

  玩具自行车应附有标识以提醒骑车时应使用保护性头盔。

  同时,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提醒玩具自行车不应在公路上使用;及父母或监护人应确认儿童在使用时已进行过适当的指导,特别是制动装置系统的安全使用。

  (18) 玩具火药帽

  玩具火药帽的包装上应附有警告:不应在室内、近耳、近眼处使用,不要将拆散的玩具火药帽放在口袋里。

  (19) 产生高脉冲噪声的玩具

  产生高声压水平的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Warning! 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 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hearing.”(“警告,勿近耳使用!误用可能导致听力损伤”)。对于使用雷管的玩具,还应在上述警告语的旁边加上:“Do not fire indoors!”(“不要在室内使用”)。

  (20) 玩具滑板车

  对于针对20 kg以下儿童的玩具滑板车,应有如下警告语:“20 kg max.”(最大20kg)。

  对于针对50 kg以下儿童的玩具滑板车,应有如下警告语:“50 kg max.”(最大50kg)。

  此外,如果存在包装或者使用说明,需附有以下警告语:“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Not for children with a body mass of more than 20kg(or, as appropriate, “of more than 50kg” )。”

  2. AS/NZS 62115:2008对电玩具标签的要求

  AS/NZS 62115:2008的第7章“标识和说明”规定了电动玩具、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标识要求,主要包括:

  玩具或它的包装上应标识: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型号或规格。

  可拆卸灯应标识:额定电压和型号;或最大输入功率;或最大电流。

  当使用符号时,应按IEC 60417-1中规定的符号对直流电、交流电、灯、玩具用安全隔离变压器进行标识。

  玩具安全操作所必需的清洁和保养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对与玩具一起使用的玩具变压器或电池充电器,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须定期检查其电线、插头、外壳和其他部件是否损坏,发现损坏时应停止使用,直至修复完好。

  当标识或说明标在包装上时,还应声明因该包装含有重要信息必须予以保留。

  使用说明和本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应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玩具上的标识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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