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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降自贸区外资检测机构准入 允许地质勘测

认证网 (2014/9/29 11:42:12)  浏览:391  评论:0
  我要测网讯 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简称 “决定”)。

  “决定”要求暂时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部分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原则上,“决定”发布之前,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应该满足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决定”对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外资许可作限制了暂时停止实施的规定。

  目前,国际知名检测机构已全部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对外贸易保障检测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要测网认为,本次对外资检测机构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限制取消,对上海自贸区内的外资检测机构市场格局影响相对较小。而在地质勘查领域,因其相对封闭的特征,此尚需配合其他相关规定。对于民资以及外资企业来说,面向全国的地质勘查开放将形成一个新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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