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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灯具能效标贴指令 9月1日开始实施 (874/2012/EU)

认证网 (2013/8/27 8:20:24)  浏览:557  评论:0
  各位光明使者
  自今年9月1日起(2013,Sep.1),欧洲灯具能效标贴开始实施。
  指令号:(EU)No.874/2012

  具体内容可查看原文: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2012:258:0001:0020:ENDF
  灯及灯具的能效标贴实施指令
  (EU) No.874/2012
  内容摘要
  指令适用范围:
  (a)白炽灯(钨丝灯)
  (b)荧光灯
  (c)高压气体放电灯(HID)
  (d)LED 灯和LED模组
  同时也适用于安装了上述光源的灯具,以及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灯具(如家具中的灯具)。
  Article 3
  供应商职责

  1.  作为独立产品被投放市场的灯泡供应商应确保:
  (a) 应提供附录II规定的产品卡片
  (b) 应提供附录III规定的技术文件
  (c) 针对特定的灯泡,任何包含能效和价格信息的的广告、报价单都要给出能效等级信息。
  (d) 所有的用于促销宣传的技术参数资料需有该灯泡的能效等级信息
  (e) 如果灯泡通过一个销售点投放到市场,则依照附录 I.1 规定的格式和包含内容的标贴要打印或者粘贴在每个产品的独立包装上,在标贴之外,包装显示灯泡的功率信息。

  2. 直接销售给最终使用者的灯具供应商应确保:
  (a) 应提供附录III规定的技术文件
  (b) 在下列情形下,提供依照附录 I.2 规定的标贴信息内容
  (i) 针对特定的灯具,任何包含能效和价格信息的的广告、报价单都要给出能效等级信息。
  (ii)所有的用于促销宣传的技术参数资料需有该灯具所用灯泡的能效等级信息
  (c) 如果灯具通过一个销售点投放市场,则依照 附录 I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的标贴必须免费的以电子档或纸张版给到零售商。如果供应商选择通过投放系统,在零售商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这些标贴,则在接到要求的时候,供应商提供必须迅速。
  (d) 如果投放给最终用户的灯具包含了用于更换的灯泡,则灯泡原始包装必须包含在灯具包装中。如果不是,则灯具的内包装或者外包装必须依照本法规和2009/125/EC 规定的所有信息,显示灯泡原始包装上的信息,格式自定。

  如果是灯具的销售点提供该法规规定的信息,则销售点应被认为满足了 2009/125/EC 规定的 经销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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